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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核准后颁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牌匾。 第九条 经认定为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持《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每月5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上月统计报表。 第十条 对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年审制。每年3月30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考核表》、《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和银行贷款证原件。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上年度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利税和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等科目。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市科技局在年审时实行扣分考核办法,具体扣分标准如下: (一)考核达不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扣6分; (二)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视情节轻重扣2-6分; (三)未按时向市科技局报送月报表或有虚报、瞒报的,每次扣1分,拒报一次扣2分; (四)未按时报送《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考核表》及年终考核其他材料的扣2分,有虚报、瞒报的扣4分,拒报的扣6分。 考核累计扣分达到6分(含6分)以上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考核通过的企业在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企业凭加盖印鉴的证书和有关文件到政府相应部门办理优惠政策手续。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工商登记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深科〔1998〕3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