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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沈价发[2002]162号
【颁布时间】 2002-08-29
【实施时间】 2002-08-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1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市第三热力供暖公司供暖收费标准的批复

沈阳市第三热力供暖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新增供暖及原有供暖收费标准确认的请示》收悉。根据你公司目前所具备的技术力量、管理水平和企业投资情况,为支持供暖企业发展,保证供暖质量,经研究,将你公司供暖收费标准确定如下:
  
  一、太原街地区集中供热工程供暖收费标准
  
  1、已安装计量表按热量收费的,每吉焦40.00元;
  
  2、未安装计量表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
  
  二、科学家公寓、罗马花园、文艺花园和中辽国际住宅(建筑面积共24万平方米)供暖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
  
  三、供暖时间,每年11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供暖时间不少于151天,保证24小时连续供暖,室内温度不低于摄氏16度。
  
  四、其他地区供暖收费标准,仍执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9.00元。
  
  五、原沈价发[2001]196号文件同时废止。
  
  上述规定从2002年至2003年供暖期试行一年。
  
  请你单位接本通知后,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服务单位《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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