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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沈价发[2002]161号
【颁布时间】 2002-08-29
【实施时间】 2002-08-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1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皇姑大厦商业网点物业管理服务和中央空调收费标准的批复

沈阳李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重新核定沈阳皇姑大厦商业网点物业管理服务和中央空调等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保障大厦的正常运营,按照产权人和业户的要求,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设施功能和费用支出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沈阳皇姑大厦商业网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0元。
  
  二、中央空调收费标准:
  
  1、中央空调制热收费标准,采暖期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00元。
  
  2、中央空调制冷收费标准,制冷期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元。
  
  三、请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服务单位《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此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每年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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