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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2]129号
【颁布时间】 2002-08-29
【实施时间】 2002-08-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1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组建城镇社区组织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去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批转的《省民政厅(关于大力推进全省城市社区建设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01]36号)精神,使城市社区建设有了良好的开端。但县级政府所在地的社区建设工作进展缓慢,影响城镇低保等工作的开展。因此,要尽快组建社区组织,开展社区服务。现就组建社区组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合理划分社区。社区的划定,由社区所在镇在广泛征求当地居民和驻社区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县民政局备案。社区规模的确定,要按照有利于社区服务管理、有利于社区自治、有利于资源共享、有利于提高工作效能的原则进行,一般控制在1500户左右,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适当扩大或缩小。社区的命名,要依照国家有关地名管理的规定,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或习惯。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名称以路名为主,沿用历史和使用习惯叫法。一般为:×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同一辖区内社区名称不得重名。
  
  二、建立社区组织。
  
  (一)建立完善社区党的组织。社区党组织在社区党建中处于核心地位,负有组织、领导、协调的责任。镇党委要根据党员数量情况在社区居委会配套建立党委或党总支,每个社区建立若干个支部,形成镇党委、社区党委或党总支、党支部的三级社区党组织体系。
  
  (二)建立完善社区自治组织。一是建立由社区代表、社区单位代表和外来人口代表参加的社区代表会议,作为社区的权力机构,主要职责是对社区重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二是在原居(家)委会的基础上,组建社区居委会,作为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三是建立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社区居委会工作实行监督。社区自治组织每届任期3年。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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