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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统计局
【发文字号】 深统字[2002]25号
【颁布时间】 2002-09-09
【实施时间】 1999-10-0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61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转发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实施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将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更名为深圳市统计局,原以深圳市统计信息局名义发布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以深圳市统计局名义发布。)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转发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实施 <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9年10月8日深统信通[1999]85号)

  
  各区统计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资产经营控股公司、各集团(总)公司及驻深单位:
  
  根据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实施<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统字[1999]63号)精神,为了做好我市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工作,我局决定由深圳市统计局法规处具体负责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工作。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8月31日粤统字[1999]63号)

  
  各市、县(区)统计局、省属有关单位:
  
  国家统计局1999年7月16日颁发第三号令,公布了《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定于1999年8月15日开始施行。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实施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统计局已明确政策法规司具体负责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工作,并专门设立民间与涉外调查管理处。省统计局决定,由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民间与涉外调查管理工作。请各市、县(区)统计局均要明确专管机构,认真做好本地区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工作。
  
  二、组织学习宣传。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法制机构及其法制工作人员、统计检查员要认真学习《办法》,熟悉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的具体内容和工作程序。同时要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广泛开展宣传,使之明确在涉外社会调查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配合统计部门的工作。
  
  三、做好审批和资格认定工作。依照《办法》,广东省统计局定于1999年9月1日开始对本省范围内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进行审批。为此,广东省统计局印制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和《涉外社会调查审批决定书》。广东省统计局要积极做好此项审批工作,加强与保密、安全等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各市、县(区)统计局和省属有关部门的统计机构要积极配合、协助指导好本辖区内涉外社会调查机构认真填报表格,备齐有关资料,送广东省统计局审批。
  
  对涉外社会调查机构的资格认定,广东省统计局将于2000年1月1日开始进行。
  
  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机构,要积极配合省统计局,揭发、检举利用涉外社会调查窃取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欺诈或者损害他人利益、擅自泄露在涉外社会调查中知悉的被调查者的单项资料和商业秘密,以及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等行为。省统计局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外社会调查中的违法行为。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广东省统计局制
  
  填表说明
  
  登记注册类型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具体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该标准填写。
  
  法人单位类型具体分为行政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经营业务范围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经审批的经营业务范围。
  
  调查项目基本情况表中“委托调查方基本情况”以外的栏目按此项目调查方案简要概括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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