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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委办[2002]41号
【颁布时间】 2002-08-29
【实施时间】 2002-08-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1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宣传部团省委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大力推进“浙江省大学生助学计划”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省委宣传部
  
   团省委
  
   省教育厅
  
   省广电局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
  
   2002年8月14日
  
  附:
  
  2002年“浙江省大学生助学计划”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2002年我省资助贫困大学生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
  
  今年安排的大学生助学基金原则上用于资助在浙江范围内入学及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品学兼优、家境贫寒(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民政部门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大学生,以及浙江生源考取外地全日制本、专科品学兼优、家境贫寒的大学生。
  
  各市上报的受助生原则上为今年入学的新生;各省属高校上报的受助生原则上为外省考入我省的新生和大二以上(含大二)家庭特困大学生。
  
  二、名额分配
  
  根据各市的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基数等综合因素,分配资助名额。具体资助名额分配如下:温州市、丽水市各80名;金华市、衢州市各70名;舟山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台州市各60名;杭州市、宁波市各50名;省属高校300名(具体名额分配另行制定)。
  
  三、申报程序
  
  1.资助对象的产生实行本人申请制。
  
  2.逐级申报审核。
  
  浙江生源的新生,向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团委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团县(市、区)委、团市委签署意见后(盖章),由团市委于9月15日前上报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省青基会复核后确定受助名单,并分别通知各市团委和新生所在省属高校团委。
  
  非浙江生源的新生和非新入学的在校生,向所在高校团委提出申请,经家庭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校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盖章),市属高校报团市委,由团市委于9月15日前集中上报省青基会;省属高校团委于9月30日前上报省青基会,省青基会复核后确定受助名单,并分别通知各市团委和新生所在省属高校团委。
  
  3.申请助学金,须由本人填写相应的《浙江省大学生助学基金申请表》。浙江生源的新生,须填写申请表一式四份,经逐级审核确定后,由团县(市、区)委、团市委、高校团委、省青基会各执一份。非浙江生源的新生和非新入学的省属高校在校生,须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学生所在高校团委和省青基会各执一份。
  
  4.《浙江省大学生助学基金申请表》由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统一制定,各地可按标准格式自行印制。
  
  四、助学金的发放管理
  
  1.助学金由团市委和省属高校团委负责发放,各市团委和省属高校团委发放完毕后,须填写《浙江省大学生助学基金发放情况反馈表》(加盖公章),报省青基会备案。
  
  2.各市团委和省属高校团委须为助学金设立专门账户,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助学金及时足额发到每位受助生。
  
  3.各市团委和省属高校团委要建立《浙江省大学生助学基金领取册》,要求记录领款人签名、联系电话、款额、领款时间、发放人签名等项目。
  
  五、监督管理
  
  1.受助生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团委,所在高校团委必须按照受助条件对受助生的受助资格严格审核把关,对资助对象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2.各市、县(市、区)团委,各高校团委要主动接受省青基会、捐方、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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