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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府[2002]87号
【颁布时间】 2002-08-29
【实施时间】 2002-08-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1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三部门关于促进本市林业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鼓励采取土地流转办法保证林业建设用地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意见》(沪府办(2001)54号),凡在市绿化系统规划范围内从事林业建设的企业和个人,可采取土地流转办法,集中造林,每年向农民支付土地使用费,并优先吸纳造林土地上的农民为养、护林人员。
  
  (五)建立土地储备制度
  
  对大型片林规划建设将带来明显升值的土地,所在地区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土地储备,确保土地升值变现后为林业发展提供建设、养护与管理资金。土地储备可由政府建立土地储备机构来完成,也可由政府委托开发商进行,两者都必须保证土地升值后,变现资金能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政府,以统一安排用于林业开发建设、养护和管理。
  
  (六)建立本市林业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将通过财政拨款、市场化筹资等多种途径,建立林业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门用于林业建设、养护和管理。林业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由市农林部门负责。
  
  (七)加快组织制订相关实施办法
  
  为了更好地落实林业建设的有关政策,市计划、农林、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要抓紧组织制订明确林业建设投资主体、实行经济林建设补贴、进行林业建设土地特许开发和建立林业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等相关实施办法。
  
  (八)开展片林建设先行试点工作
  
  要重点抓好大型片林建设的启动工作,选择浦江、横沙两地进行大型片林开发建设的先行试点。市规划、农林、土地管理等部门要协助区、镇两级政府重点做好大型片林规划的国际招标和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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