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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围: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宣传费用; (六)征收手续费; (七)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它开支。 其中(一)、(二)、(三)和(四)开支合计,不得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五条 散装水泥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其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及其贷款贴息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向同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散装水泥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 (三)经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四)财政部门根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项目竣工后,散装水泥办公室按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凡发现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将资金收回,今后不同给其安排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应编制上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度预决算分别抄报上一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和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目前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拨付,今后应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十九条 凡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及其委托的征收部门督促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资金0.5‰的滞纳金。对拒不上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按《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的规定,依法予以征收。 第二十条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及其委托的征收部门不按本实施细则征收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私自提高或降低专项资金征收标准的,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不按本实施细则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其改正。 对违反本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企业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依照《关于违反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标准由国务院和财政部确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凡违反规定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工〔1999〕10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