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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2002]55号
【颁布时间】 2002-08-28
【实施时间】 2002-08-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1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接上页]

  三、发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7)认真落实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发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各级政府的任期目标。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要求,制定分阶段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按期完成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
  
  (8)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意愿,实行不同保障水平、不同保障形式的健康保障办法。经济发达地区,提倡以市县或乡镇为单位实行大病统筹医疗,经济欠发达地区主要以实行特困人口医疗救助为主,使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的农民都能得到基本的卫生服务。
  
  (9)大力创建文明生态村镇,发展农村中医药事业。各市县要结合文明生态村建设,大搞爱国卫生运动,加大改水改厕工作力度,逐步普及安全饮用水,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条件,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生存发展条件。注重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优势和作用,大力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逐步形成中医专科(专病)特色和优势,积极向农村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进一步巩固和推进农村中医先进县建设。
  
  (10)提高农村卫生技术队伍素质。加强对农村卫生管理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使80%的乡村医生5年内达到中专以上水平,10年内大部分乡村医生达到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水平。乡镇卫生院医生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要转岗分流。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技术人员要予以清退。凡毕业后自愿到乡、村卫生机构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生可优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各级政府和人事部门要制定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服务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引导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
  
  (11)重视和加强中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卫生工作。城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为中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卫生人员培训、技术和管理指导、巡回医疗、设备支援等,并使之制度化。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职称之前,必须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半年以上,有关部门应坚持将此标准作为职称晋升的必备条件。
  
  四、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力度
  
  (12)增加政府对农村卫生的投入。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2001]60号)和《指导意见》,稳定和增加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需要,安排一定的卫生专项资金支持农村卫生建设,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的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基础卫生设施条件改善、人才培养等工作。各市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和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保证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支持农村卫生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卫生服务,改善基本医疗服务条件,并根据农村卫生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加大对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农村改水改厕、初级卫生保健和农民健康保障制度建设等专项投入。
  
  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机构实行定额和定项补助。定额补助主要包括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和地方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和贫困地区基本医疗服务。定项补助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买和离退休人员费用。定额和定项补助制定的依据按《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加大对中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投入力度。财政、卫生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卫生支出结构,加大对中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力度,各种卫生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向中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中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市县要将卫生扶贫工作纳入扶贫计划,每年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扶贫资金用于卫生扶贫,改善医疗卫生条件。
  
  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多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13)落实国家对农村卫生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村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向农村卫生机构和乡村个体医生乱收费、乱摊派。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农村卫生工作,将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紧密联系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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