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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六)完善职工体协建设,培养职工体育骨干队伍。根据新时期企事业单位的特点和职工健身的需求,大力开展职工体育健身活动。把开展职工健身活动作为促进企事业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增强职工素质、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措施。要结合企事业单位发展的趋势和实际,在发展国有企业职工体育运动的同时,有步骤地推进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职工体育运动。 (十七)关心和重视少数民族、残疾人、老年人、妇女等群体的体育运动。加强各类体育协会的组织建设,根据各类群体的特点和健身需求,以人为本,研究普及体育锻炼方法。 (十八)支持驻津部队、武警部队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加强体育设施建设,协助搞好体育骨干的培训,增强官兵体能,提高部队战斗力。 (十九)开展“五个百万人群”(即百万青少年、百万职工、百万农民、百万妇女、百万老年人)的健身活动。继续组织好传统性。示范性的大型群众体育活动。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和体育团体的积极性,开辟符合时代要求的群众体育健身的新方法和新途径。完善“假日体育”的活动体系,使全民健身活动内容生活化、竞赛方法多样化、活动时间假日化、组织形式社会化。 (二十)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严格执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国家体委令第19号)。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有计划地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考核和审批工作,不断提高指导员队伍素质和业务水平,并在全民健身活动中发挥骨干作用。 (二十一)认真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体群字发[2001]6号),加快我市国民体质监测网络体系的建设,逐步建立市和区县(行业)及街道乡镇三级监测网络。各区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在街道、乡镇设立检测站,到2010年我市设立检测站的街道占80%以上,乡镇占30%以上。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合理配建检测站,培养检测员,搞好监测队伍的建设。要科学规范地开展检测活动。完善我市市民体质数据库,加强市民体质状况与发展的科学研究,加快健身运动处方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发挥国民体质检测和监测工作的社会效益,使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成为各级学校和各行业等招生、招工的基础指标。 (二十二)加快群众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各区县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体育法的有关规定,将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列入城市建设的发展规划。体育、城建。规划、园林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和多种资金,继续为社区、乡镇等兴建全民健身工程。全市每年建设4至5个规模较大、功能较全的健身公园、健身广场及健身中心。逐步完善城市社区、农村乡镇新建居民区体育设施配套及管理等相关工作。全市各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要全部向社会提供健身服务。各单位及学校体育场馆也要有计划地向社会开放,为群众体育健身服务。体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健身场所的监督与管理,使其成为市民开展科学文明健身活动的阵地。 (二十三)采用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推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各级人民政府要逐年增加对全民健身事业的资金投入。鼓励和支持集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兴办全民健身事业。 (二十四)加强群众体育相关法规建设。制定社会体育活动、体育社团、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等方面管理的法规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利。 (二十五)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全民健身计划宣传的力度,扩大影响,营造全民健身的良好氛围,增强人民群众科学健身的意识。 四、实施步骤 按照《<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规划》的总体部署,我市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在总结我市“九五”期间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完善已形成的全民健身体系的框架,建立与新世纪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阶段,普遍提高全民健身体系各个部分的规模和水平,基本建成我市全民健身体系和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实现《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目标和任务。全民健身活动更加普及,使体育健身成为人民群众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的作用和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人民生活质量和文化品位进一步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