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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02-08-28
【实施时间】 2002-08-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1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街头私设摊点收购药品的通知

各区药监、城管、卫生、公安部门:
  
  
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严厉打击街头私设摊点收购药品的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有关规定,街头私设摊点收购药品是一种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全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城管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稽查,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二、对街头非法收购药品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公安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药监、城管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发现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必须从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药品,严禁从街头私设摊点收购药品的人员手中购进药品。药品采购要有真实、完整的记录。对无药品采购、销售(或使用)记录的,或伪造记录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药监、卫生部门应依法处理。
  
  四、为根除街头非法收购药品的行为,药监、卫生、城管部门应加强对无证经营药品、无证行医和街头私设摊点收购药品行为的打击。一经发现,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取缔,并没收其全部药品。
  
  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街头私设摊点收购药品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
  
  
市药监局85711111
  
  市城管局85732110
  
  市卫生局82812627
  
  市公安局110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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