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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深司[2002]110号
【颁布时间】 2002-09-09
【实施时间】 1997-06-17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61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开展律师责任保险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责任保险的通知
  
   (1997年6月17日深司[1997]92号)

  
  各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确立的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是我国律师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它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树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良好形象都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为了落实《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为我市律师执业提供风险保障,市局在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多次征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市律师系统中开展律师责任保险,并通过反复比较、协商,选择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我市律师责任险的保险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律师责任保险,是贯彻落实《律师法》的一项具体措施,也是深化律师工作改革,减低律师执业风险的一个重要举措。为此,市局要求全市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全体律师(包括专、兼、特律师)都要从这一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律师责任保险的意义和作用,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参加律师责任保险。
  
  二、律师责任险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统一投保。每位律师的保费设立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五个档次。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可根据自身的实际,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投保,也可以选择高于上述标准的保费投保,费率不变。
  
  三、律师责任保险投保工作从七月八日开始。为了方便各律师事务所办理投保手续,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从七月八日至十八日派人在市局一楼大厅设立专柜现场办公。
  
  四、为了扩大我市设立律师责任险的社会效应,市局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决定的七月上旬举行律师责任险投保首签仪式,并邀请新闻媒介现场采访报导。届时,请各律师事务所积极参加(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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