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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放宽与外商合资合作条件 (十六)允许利用外资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重组。经批准,外国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购买国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也可收购国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十七)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转型变更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中外资股份全部转让给中方企业的,不需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六、改进企业年检工作 (十八)推行企业免检制度。各级登记机关应对当地经营状况良好、商事信誉较高,连续三年以上无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各类企业实行免检。年检中企业只须向工商部门报送年检有关材料即可。 (十九)简化年检手续。除股份有限公司和登记机关确认需专项审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年检时不再提交年度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 (二十)严格年检纪律。登记机关除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年检费外,任何部门不得借年检之机搭车收取管理费、会费;不得借机推销、征订各种书籍、报纸、杂志。 本意见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