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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将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更名为深圳市统计局,原以深圳市统计信息局名义发布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以深圳市统计局名义发布。)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区统计局、档案局: 现将国家统计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普查工作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0]70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普查工作情况,加强对普查工作档案的管理,做好普查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使普查工作档案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档案局: 现将《普查工作档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普查工作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档案的管理,确保普查工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使普查工作档案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普查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查工作档案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部门承办的各项普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及实物凭证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个人都有保护普查工作档案的义务。凡规定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四条 普查工作档案的管理,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实行分级管理;普查机构负责收集归档。省以下各级统计机关和普查机构在普查工作档案业务上受上级统计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文件类 1.各级党政机关有关普查工作的命令、决定及批复;各级党政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题词; 2.各级普查机构的请示、报告、通知、工作计划、简报、会议文件、会议记录、汇报提纲、总结; 3.普查办法、普查方案、普查细则及重要的修改稿; 4.普查公报; 5.各级普查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工作人员名册、先进集体和先进人员名单; 6.接待外宾的日程安排、谈话记录及出国考察报告; 7.普查文件汇编。 (二)资料、表册类 1.普查登记表样表、手工汇总表、机器汇总表、普查汇总资料(含计算机软盘、光盘等为载体的电子文件材料),填表说明及计算机应用程序软件等; 2.行政区划代码本,地址编码本; 3.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编码员、录入人员的培训教材; 4.内部编印和公开出版的普查资料、普查分析报告及汇编; 5.普查宣传材料、宣传画和报纸杂志发表的有关社论、评论和报道等。 (三)音像、实物类 1.普查工作中及普查会议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电影片、电视片、幻灯片及整理汇编的相册、画册; 2.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实物,包括普查标志、调查证件、证书、奖章、纪念品、首日封、纪念邮票、资料袋、软包装袋,普查机构印章等。 (四)普查工作的其它重要相关材料 第六条 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要求 (一)各级普查机构制发的文件材料(含正本、定稿)须将原件归档。 (二)翻译为少数民族文字的普查文件材料应将原文及正文一同归档。 (三)普查文件材料应一式两套归档,其中含原件的一套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另一套存同级统计部门。 (四)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须保证齐全完整,做到不漏、不缺、不损。 (五)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参照《普查工作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和有关档案的归档整理要求,划分保管期限,统一整理归档并编制目录(附软盘),做到规范整洁;照片、声像材料、电子文件材料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规定和标准整理归档;实物凭证应造册并填写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