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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颁布时间】 2002-09-09
【实施时间】 2002-10-1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61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接上页]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功勋奖奖金10万元人民币;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30000元、15000元和8000元人民币。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从科学技术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各奖项的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发放,不得平均分配,不得重复发放。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后又获得国家或者省科学技术奖励奖金的,其奖金分别全额发放。
  
  第十九条 对下列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市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一)获得市科学技术功勋奖的人员;
  
  (二)获得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首位人员;
  
  (三)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首位人员;(四)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首位人员。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费收取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市级科学技术奖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0日起施行。1989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1996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科学技术星火奖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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