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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农工[2002]185号
【颁布时间】 2002-09-09
【实施时间】 2002-09-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1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食盐销售价格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二)补贴对象。即,在补贴范围内,至指定的盐业批发企业仓库所在地的运杂费支出额超过每吨80元的食盐零售企业。
  
  不属补贴范围内的食盐零售企业,不论其单位运杂费是否超过80元,均由零售企业全额负担。
  
  (三)补贴标准。即,从食盐零售企业所在地至指定的盐业批发企业仓库所在地的运杂费每吨超过日。元的差额部分。
  
  (四)补贴标准的测算、审批与下达。每年的第三季度,各相关市、州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盐业部门组织所属县(市)价格、盐业部门,按合理运输工具、合理的运输路线及当地同类运输工具的平均运价率,对补贴范围内各食盐零售企业至批发企业仓库所在地的运杂费进行调查、测算,并由市、州盐业部门以乡(镇)为单位将测算结果汇总、上报省盐业总公司审核:省盐业总公司按照“审核后的单位运杂费减去80元”的计算公式确定补贴范围内各食盐零售企业下半年的单位补贴标准,并于当年12月底以前下达给相关盐业批发企业,同时报省物价局备案。
  
  (五)补贴款的发放办法。由省盐业总公司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同时抄送各相关市(州)价格行政主管部门。
  
  六、本通知自2002年9月20日起执行。过去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可享受运杂费补贴的县市名单

  
  恩施州:恩施、巴东、建始、宣恩、来凤、利川、鹤丰、咸丰8县(市);
  
  宜昌市:五峰、长阳、宜都、兴山、秭归、远安、当阳7县(市);
  
  十堰市:丹江口、郧县、郧西、房县、竹溪、竹山6县(市):
  
  襄樊市:谷城、保康、南漳、宜城、枣阳、襄阳6县(市);
  
  黄冈市:红安、麻城、罗田、英山、蕲春、黄梅6县(市);
  
  咸宁市:通山、通城、崇阳3县;
  
  随州市:广水、曾都2市(区);
  
  孝感市:大悟县;
  
  黄石市:阳新县;
  
  神农架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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