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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深价[2002]32号
【颁布时间】 2002-08-28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61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告[失效]

[接上页]

  八、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建立健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在车辆进场时,发放停车卡,并在卡上登记车牌号、进场日期和时间等内容;在车辆离场时,验车并收回停车卡,如需收费则须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登记车牌号、离场日期和时间等内容。采用IC卡管理的停车场,可按IC卡工本费的标准收取押金,但不得收取IC卡工本费。
  
  九、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申办有关证照,并严格执行政府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收取服务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十、宝安、龙岗两区的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全市统一标准另行制定并公布。
  
  十一、本通告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附:深圳市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辆
  
  
┌─────────┬─────────────────┬───────────┐
  
  │标准│天(24小时内)│月(30天)│
  
  │├─────┬─────┬──┬──┼──┬──┬──┬──┤
  
  ││小车│大车│超大│摩托│小车│大车│超大│摩托│
  
  │场类│││型车│车│││型车│车│
  
  ├──────┬──┼─────┼─────┼──┼──┼──┼──┼──┼──┤
  
  │住宅小区、│室内│首三小时内│首三小时内│││││││
  
  │工业厂房配││5,超过三 │10,超过三││2 │ 250│ 500││50│
  
  │套停车场( ││小时10│小时20│││││││
  
  │收费基准价) ├──┼─────┼─────┼──┼──┼──┼──┼──┼──┤
  
  ││露天│5 │10│15│ 1│ 110│ 220│ 330│25│
  
  ├──────┼──┼─────┼─────┼──┼──┼──┼──┼──┼──┤
  
  │党政机关、│室内│5 │8 ││ 1│││││
  
  │事业单位├──┼─────┼─────┼──┼──┼──┼──┼──┼──┤
  
  │配套停车场│露天│3 │5 │ 8│0.5│││││
  
  ├──────┼──┼─────┼─────┼──┼──┼──┼──┼──┼──┤
  
  │车站、码头、│室内│10│15│20│ 2│││││
  
  │旅游景点等├──┼─────┼─────┼──┼──┼──┼──┼──┼──┤
  
  │配套停车场│露天│5 │10│15│1 │││││
  
  ├──────┼──┼─────┼─────┼──┼──┴──┴──┴──┴──┤
  
  │扣车场││20│25│30│二轮及三轮摩托车5,自行车1│
  
  └──────┴──┴─────┴─────┴──┴──────────────┘
  

  注:1.车站、码头、机场、口岸、旅游景点等场所配套停车场需实行计时收费的,必须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原已经批准实行计时收费的部分停车场仍执行原规定的收费标准。
  
  2.车辆在扣车场停放时间不足12小时的,减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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