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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发[2002]80号
【颁布时间】 2002-09-09
【实施时间】 2002-09-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1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火期全面封山的通告

随着我市全面禁牧和封山育林工作的不断加强,特别市今年春夏季降水充沛,植被生长茂盛,林内杂草丛生,火灾隐患明显增多。为保护好生态建设成果,不发生森林火灾,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森林防火期内全市范围实行封山防火,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 每年的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30日为我市的春季森林防火期和秋季森林防火期,在此期间,实行全面封山防火,严禁一切闲杂人员进入防火区域,违反者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防火区域按行政区划范围由各级政府实行属地管理。
  
  三、 防火期内凡必须进入森林防火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开采矿产的,都要和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签订防火保证书,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发放入山许可证后,方可入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单位负责生产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四、 各旗县区政府对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联防责任制,给每个联防单位、每个护林员划定防火责任区,并签订防火责任状。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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