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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深司[2002]110号
【颁布时间】 2002-09-09
【实施时间】 1997-05-0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62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严禁在公证收费中提取回扣的决定》的决定[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严禁在公证收费中提取回扣的决定
  
   (1997年5月4日深司[1997]66号)

  
  为了加强公证处的廉政建设,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严禁在公证收费中以任何形式提取回扣,违者将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过去有关的规定、通知与本决定不符的,一律以本决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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