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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
【颁布时间】 2002-05-31
【实施时间】 1989-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2002修正)

[接上页]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受理司法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拘留、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报告。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西宁市各自治州和海东地区各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决定其他有关负责人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依照法律程序提出的议案。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并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主任会议决定的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九条 主任会议的职责:
  
  (一)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
  
  (二)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三)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决议、决定草案;
  
  (四)决定议案是否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质询案的答复方式;
  
  (五)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
  
  (六)提出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讨论、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工作委员会提出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处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重要的建议、批评、意见和来信来访;
  
  (八)组织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并听取情况汇报;
  
  (九)研究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意见;
  
  (十)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
  
  (十一)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在紧急情况下,主任会议受理并决定是否许可司法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拘留、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报告,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
  
  (二)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工作;
  
  (三)审核常务委员会的文稿;
  
  (四)协调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和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并向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二)拟订和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审查省人民政府有关规章以及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四)办理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提出情况报告;
  
  (五)拟订或组织协同有关部门拟订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六)审议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审查报请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提出审查报告;
  
  (七)根据工作需要,联系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听取有关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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