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劳社养发[2002]102号
【颁布时间】 2002-08-28
【实施时间】 200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2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

[接上页]

  5、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有关离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京国工改[1994]10号)的有关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奖金,按50元标准纳入统筹列支。
  
  (二)转制后离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单位转制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原则上执行1998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规定的办法。考虑到事业单位计算办法与2号令规定的计算办法的平稳衔接,基本养老金计算实行五年过渡的办法。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如果按照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高于按照2号令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社会保险统筹基金自转制当年至第五年拨付的比例:第一年90%、第二年70%、第三年50%、第四年30%、第五年10%。五年过渡期内,转制单位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职工本人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封定在2000年12月31日。2006年1月1日起,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一律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规定的办法。
  
  六、转制单位中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
  
  转制单位及其招用的农民工,执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和《关于<北京市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156号)的有关规定。
  
  七、其他有关问题
  
  (一)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项目,需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认定后,方可进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数据库。
  
  (二)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拨渠道实行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制度(审批表式附后)。
  
  (三)转制单位申报从事有度有害工种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前退休时,须按照《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四)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执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规定。
  
  八、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