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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将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更名为深圳市统计局,原以深圳市统计信息局名义发布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以深圳市统计局名义发布。)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区统计局、集团公司、市直属单位和驻深单位: 为进一步搞好我市劳动工资统计工作,提高数字质量,加强统计分析,更好地为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现将新制定的《深圳市劳动工资统计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关于开展劳动工资统计工作评比活动的通知》(深统[1990]85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劳动工资统计考核办法 一、参加考核的单位 凡执行我局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并直接上报我局的统计调查单位。 二、考核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 (二)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努力学习统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统计业务水平,全面、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报表任务。 (三)搞好劳动工资统计的原始记录和台帐的基础建设工作。 (四)积极开展调查工作和分析工作,对我局下达的临时调查任务,要按时按质完成。 三、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主要为定期报表、年报、统计分析和临时任务等四项。 评分标准:按“百分制”形式,按时按质完成常规任务(定期报表、年报、两篇统计分析)得100分。完成其它额外任务最多可加10分。 (一)定期报表(45分) 1.及时性(30分),以报表报送到我局的时间为准,也可先用传真报,后送报表。 (1)各种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得30分,每个季度10分;迟报一天扣2分,扣完为止。 (2)缺报一次(以季度计算)扣15分,缺报两次者取消评比资格。 2.准确性(15分) 每错(漏)一个指标扣2分(错一个指标而引起平衡关系出错的,按错一个指标处理),扣完为止(在规定上报时间内更改的不算在内)。 (二)年报(45分) 1.及时性(20分),各种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以送到我局时间为准),得20分;迟报一天扣5分,迟报四天以上者取消评比资格。 2.准确性(25分),每错(漏)一个指标扣2分(在规定上报时间内更改的不算错)。报数据库的单位每出现一条错误记录扣1分,扣完为止。 (三)统计分析(10分) 全年要求撰写专题分析或进度分析2篇,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或本市的用工制度、分配制度及职工的增减变动、工资水平的变化等做出分析,每篇得5分,其中基本分2分,质量分3分。 凡被市级以上的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等采用的劳动工资类统计分析,可酌情给予加分,但最多不超过5分。 (四)临时任务(5分) 积极完成市统计局劳资统计专业统一布置的临时任务(包括专项调查、数据质量检查等)者,给予不超过5分的临时任务分。 (五)从1998年起按本办法计分,一年进行一次评比。根据各单位得分的高低排序,按上报单位总数的10%的比例评出表彰单位,受奖单位中综合单位约占65%比例,直报单位约占35%比例,对受表彰的单位我局给予适当的鼓励,并在全市参与考核的单位中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的单位(60分以下)同时进行通报批评。 四、本办法从1998年元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