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2]186号
【颁布时间】 2002-08-28
【实施时间】 2002-08-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2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2002年度公粮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从2002年起,我市实行取消粮食定购任务、放开粮食购销市场、放开粮食购销价格的改革。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公粮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17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南府发[2001]143号)关于“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后,继续保留公粮结算价格以便统一公粮结算标准”的要求,为便于公粮缴纳和结算,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02年度公粮结算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粮缴纳方式
  
  农民缴纳公粮,可以交实物,也可以交现金,由农民自愿选择缴纳方式。
  
  二、公粮结算办法
  
  (一)农民以现金方式缴纳公粮的,统一按每50公斤原粮51元收取。
  
  (二)农民以实物方式缴纳公粮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代收,粮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
  
  根据南宁市的实际情况,其公粮实物变现采取下列办法结算:由财政部门将公粮粮权卖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公粮实物变现后上缴国库。
  
  三、公粮结算价格及代理接收费标准
  
  (一)公粮结算价格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代理收购的公粮,由财政部门与粮食购销企业进行结算,结算价格为每50公斤中等质量标准的早籼稻、玉米中准价均为46元。
  
  (二)委托代理收购费标准:每50公斤原粮接收费用为2.5元,由财政部门付给。
  
  (三)结算期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财政部门结算时间为2002年12月10日前。
  
  邕宁县、武鸣县可参照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