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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和对口援藏省(市)的大力支援下,我区城镇规划和建设取得了可喜成绩,目前全区七地(市)及7 1个县城所在地城镇已基本完成了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基础设施得到进一步改善,城镇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在城镇规划和建设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制定城镇规划缺乏长远眼光和科学的态度,缺乏对自身优势和城镇整体功能的准确定位;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缺乏城镇规划观念,贯彻执行规划不力,违反城镇规划管理规定乱批乱建,盲目扩大建设项目规摸;一些地方在城镇规划建设中急功近利、照搬照抄,规划、建设缺乏民族特色、地方特色,不伦不类的问题各方面反映十分强烈。在历史文化名城改造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中重开发、轻保护的行为也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城镇规划布局和环境.削弱了城镇规划的调控作用,还造成了土地资源和建设投资的浪费,影响了城镇的健康发展。“十五”期间我区城镇建设将会有一个更大的发展,为使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特色、功能完备,与民族历史文化、自然环境、社会进步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城镇规划工作的实际,现就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全区城镇规划工作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城镇规划意识,加强对城镇规划工作的领导 城镇规划是指导城镇科学合理发展、建设和管理城镇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民族特色与现代化,近期与长远”的辩证关系,实施城镇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学习、宣传、贯彻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抓紧抓实。带头学习、宣传、贯彻城市规划法,在制定城镇规划中充分体现文化品位、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等方面的内涵,以提高城镇规划设计水平,带头执行城镇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努力使城镇规划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二、切实做好城镇规划编制工作,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占地规模 城镇规划是城镇建设和管理的龙头和基础,编制规划要有长远眼光、全局观念、超前意识,要突出西藏民族特色、地域特色,要提高文化品位,走群众路线,倾听多方意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切勿简单草率,低层次摹仿,缺乏特色,甚至对环境和自然景观造成人为破坏。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抓紧完成全区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拉萨市及各地区所在地城镇,要尽快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进一步细化各项专业规划,为城市管理提供有力依据。对于尚未编制城镇总体规划或城镇总体规划未经审批的,有关部门不得安排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由国家财政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对已经审批的规划要按此通知精神,进行修改完善。今后凡是规划要求具有民族特色的,如果不按以上要求特别是民族特色设计,一律不予批准,在建设过程中不按设计要求施工,视为违法建筑。 城镇规划的基本任务是统筹安排城镇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综合部署各项建设,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是建设和管理城镇的法规性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更改。所有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控制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占地规模,注意做好基本农田地保护工作,尽量利用闲置土地。 三、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我区有着众多的历史文化名城和闻名中外的自然景观,是重要的宝贵资源。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工作至关重要。各地(市)、各部及各级领导要本着对国家、对历史、对民族、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工作。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原则编制控制性细规划,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变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进行公示,经上级政府认定后方可调整方案,重新按规定程序审批。调整方案批准后应报上级城镇规划部门备案。在保护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都必须经过充分论证,严格审查,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防止建设性的破坏,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