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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
【颁布时间】 2002-05-31
【实施时间】 1988-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2修正)

[接上页]

  第七章 发言与表决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要围绕议题,作好准备,发言应当简短明确。
  
  第三十四条 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应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者其它方式, 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方式。补选本省出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决议、决定和会议情况,省级报纸、广播和电视应当及时报道。《青海日报》收到地方性法规、条例、决议和决定的正式文本后,一般应当于15日内登载。
  
  根据工作需要,常务委员会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与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关的决议、决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在《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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