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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川价电发[2002]15号
【颁布时间】 2002-08-28
【实施时间】 2002-08-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2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下达我省2002年度稻谷收购价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
  
  
经省政府同意,今年我省稻谷继续列入收购保护价范围。为兼顾生产者和经营者利益,现就我省2002年度稻谷收购价格通知如下:
  
  一、中籼稻收购价格水平
  
  由于甘、阿、凉等地粮价已放开,原全省二、三、四价区顺序调整为一、二、三价区。每50公斤中等品中籼稻谷,第一价区52.00元,第二价区50.00元,第三价区48.00元。各价区分等级价格见附表。
  
  二、地区差价及浮动幅度
  
  省定价格为各市政府所在地的收购价格。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可在省定价区价格的基础上上下浮动6%制定各县(市、区)的中籼稻收购价格。县内不划分价区,实行一县一价。各地在制定价格时,注意各毗邻地区的价格衔接。
  
  三、品种差价品质差价质量标准
  
  对存放一年以上的稻谷,其收购价格比当年产新粮每公斤低0.06元安排。常规中籼稻比同等级中籼杂交稻每公斤低0.10元安排。各地一律不安排等外级粮食收购价格。严格执行优质优价政策,优质粮如已下定单,签合同,即按合同履约;无合同的,在当地物价部门指导下,由粮食购销企业按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确定。
  
  中籼稻谷的等级质量标准按《稻谷》(GB1350--1999)标准执行。各地要制定好标样,做到价格上墙,样品上柜。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稻谷收购保护价公布后,当市场粮价低于收购保护价时,按保护价执行;当市场粮价高于收购保护价时,必须按市场价收购。同时严禁压级压价。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附件:四川省2002年度中籼稻收购价格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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