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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闽建法[2002]105号
【颁布时间】 2002-08-27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2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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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初始注册,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二)变更、续期注册、注销注册,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三)注册初审,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的;
  
  (二)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出具不真实的监理文件资料或虚假的监理报告;
  
  (二)出具不真实或虚假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有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二00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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