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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厦工商市[2002]20号
【颁布时间】 2002-08-27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2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经营规范与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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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职业介绍机构发布劳动中介信息,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必须注明《委托合同》号码,以表明其出处。
  
  职业介绍机构通过新闻媒介发布劳动中介信息,事前必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利用经营场所发布劳动中介信息,必须合法、规范。职业介绍机构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所骗财物,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应开具发票。
  
  8、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按规定填报有关统计报表。对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纠正。
  
  9、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加强内部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接受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密切协作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职业介绍机构的培育监管工作
  
  我市各级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本着搞活管好职业介绍机构的共同目标,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培育和监管工作。
  
  1、及时交流国家有关劳动力市场的培育、监管方面的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共同研究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和监管措施;
  
  2、及时交流在履行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换有关当事人投诉或有关案件检查处理情况以及统计资料;
  
  3、联合开展对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4、必要时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对重大投诉案件组织进行联合办案。
  
  附件:1、接受用工单位委托合同制度及合同样本;
  
  2、劳动中介信息发布规范文本制度及劳动中介信息样本;
  
  3、职业介绍工作情况月报表(略)。
  
  附件1 接受用工单位委托合同制度
  
  为了促进我市职业介绍机构的规范经营,维护职业介绍机构的自身权益,确保招聘用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树立良好形象,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职业介绍行业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1、职业介绍机构在承接用工单位委托聘用工中介事务中,除即时结清以外,必须签订《委托合同》。
  
  2、在签订《委托合同》之前,应按有关规定向用工单位收取以下证明:
  
  (1)用工单位证明。
  
  (2)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必须加盖发照机关印章)。
  
  (3)招工简章。
  
  用工单位没有提交上述证明材料的,职业介绍机构不得发布招聘用工信息。但用工单位曾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聘用工并签过《委托合同》的,再次委托招聘用工时,可用传真《招工简章》的形式,作为《委托合同》的组成部分。
  
  3、职业介绍机构内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应对用工单位委托合同、招工简章进行审查,审查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委托合同要规范,合同条款要公平。
  
  (2)委托合同的语言文字要真实,法律术语要恰当。
  
  (3)对照有关规定,注意招工简章中有无虚构或隐藏事实。
  
  (4)经审查登记的用工单位委托合同应分类编号,归档备查。
  
  (5)用工单位委托合同档案保存时间为2年。
  
  附件2劳动中介信息发布规范文本制度
  
  劳动职业介绍机构在新闻媒体或经营场所发布用工信息,既是广告宣传手段,也是合同要约行为。为了确保用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维护用工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职业介绍机构在发布用工信息时,应按规定使用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统一制式的《用工信息》文本。
  
  2、职业介绍机构发布的用工信息必须遵循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
  
  3、发布用工信息必须注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号码,以标示该信息出处。
  
  4、职业介绍机构通过新闻媒介发布用工信息,事前必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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