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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海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9-09
【实施时间】 2002-09-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2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兴市活动的意见

[接上页]

  1、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要求,把好工商企业开业审查登记关。根据我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要求和特点,大力扶持重点企业和名、优、特、新产品。继续开展争创“重合同、守信用”先进企业活动,引导企业争创内蒙古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活动;
  
  2、积极开展“百家企业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区)”和创建“文明集贸市场”等活动,促使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经营;
  
  (七)卫生、药监部门根据《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食品、药品的质量。
  
  (八)计划管理部门要把提高产品质量的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
  
  (九)科技管理部门在制定实施《乌海市科教兴市实施纲要》时,要把“质量兴市”科技计划的实施作为其内容的一部分,并按照《乌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落实科技奖励政策。
  
  (十)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质量管理,检查、督促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关于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同时,积极引导企业采用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十一)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建筑法》、《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使工程质量达到有关的建设工程质量和验收要求,保障人身财产的安全。
  
  (十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不断提高交通运输质量及公路工程质量,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开展打假治劣活动。
  
  (十三)财政、金融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对企业为提高质量所采取措施的项目在信贷、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国土、规划部门对企业提高质量所采取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土地安排使用上予以优先保证。
  
  (十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设立质量兴市专栏,宣传质量典型,做好名牌产品的宣传广告,对社会反映强烈的质量问题进行跟踪报道,予以曝光。在“3·15”、“质量月”、“质量万里行”等活动期间,以及在查处较大假冒伪劣案件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宣传报道的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质量工作舆论氛围。
  
  (十五)公安机关要与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药监等部门密切配合,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那些制售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以及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查处。
  
  (十六)科学技术协会、质量管理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团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为用户提供投诉、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十七)生产、经销企业依据《产品质量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标准体系、计量检测体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保证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落实好“质量否决权”制度。
  
  (十八)其他部门要共同做好与本部门有关的质量工作,为质量兴市作贡献。
  
  四、质量兴市活动的奖惩工作
  
  (一)市政府根据实际,表彰和奖励在“质量兴市”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项设立3种:
  
  1、质量兴市贡献奖;
  
  2、创名牌奖;
  
  3、质量兴市宣传教育优秀奖。
  
  奖励采用物质与精神相结合的方法,奖项由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考评颁发。
  
  (二)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假冒伪劣行为或阻挠、干预正常行政执法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三)对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生产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同时,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要责令其停产整顿。
  
  (四)凡拒绝依法监督检查的企业,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并对其实施强制监督抽查,所需一切费用由拒检企业负担。
  
  五、各区和有关部门要依照本意见精神制定本地区、部门质量兴市活动实施意见(细则)。
  
  
二00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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