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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02]21号
【颁布时间】 2002-09-08
【实施时间】 2002-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2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意见

[接上页]

  (二)实施定期审计制度,强化财政、审计监督。省监管办应当会同省审计厅每三年进行一次全省住房公积金异地交叉审计,市(地)审计部门每年须对年度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管理中心负责人离任时要接受经济责任审计,以上审计结果报同级政府和省监管办。市(地)财政部门重点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预决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全过程的监督。
  
  (三)建立公示制度,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管委会应当向全社会公开工作制度、会议制度、举报制度、公开曝光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向全社会公开住房公积金存款银行名称、账户名称、账号,各项业务办理时限、程序及所需证明材料,举报电话,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送当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各新闻单位应当及时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信息,特别是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方面违纪违法行为的报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监督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确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建立考核制度,规范发展业务。省监管办应当对各管理中心的经营业绩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电算化以及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个贷率等主要指标进行考核。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60%,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上年底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15%。
  
  (五)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设置,完善银行监督办法。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经办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省监管办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制订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的标准和条件,重点加强对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预测和控制。市(地)管委会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条件选择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并报省监管办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同意后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办银行对管理中心违规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挤占和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及时向管委会、省监管办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反映,对不能抵制、制止管理中心违规发放贷款和违规使用资金的承办银行,省监管办、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应会同当地管委会在2个工作周内,取消其配套资格。管理中心须将在各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的账户名称、账号等开户的详细情况报省监管办、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备案。
  
  (六)建立统一的全省住房公积金计算机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规范发展业务。省监管办要充分依托现有的网络系统基础,利用各管理中心现有设备,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国家、省、城市管理中心联网,对各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适时监控。
  
  (七)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设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熟的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当前,结合机构调整,省监管办应当会同省人事厅尽快拟订方案并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会计、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的调整和变更须报经省监管办批准。
  
  四、处罚
  
  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要会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根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订对违反《条例》和本意见的单位和责任人的具体处罚办法。
  
  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各地贯彻《条例》的监督。省监管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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