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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2]196号
【颁布时间】 2002-09-07
【实施时间】 2002-09-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2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管理,保障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下简称“二乙人员”)的医疗待遇,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2001]27号文)进行补充和调整。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二乙人员医疗费用实行个人台帐管理
  
  1、医疗费用个人台帐的建立。由南宁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发放医疗保障卡(IC卡),作为二乙人员的就医凭证,并建立二乙人员医疗费用个人台帐,对每位二乙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详细的记录。
  
  2、个人医疗资金的划入。从二乙人员统筹基金中给予每位二乙人员划入一定数额的个人医疗资金,划入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二乙人员如同时是离休人员时,只可执行基本一项最高标准。
  
  3、个人医疗资金的使用。二乙人员门诊或住院时,凡符合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先从个人医疗资金支付,个人医疗资金用完后,由二乙人员医疗统筹基金支付。当年个人医疗资金有节余的,按余额的80%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现金方式发给本人,其余资金滚存使用。
  
  二乙人员个人医疗资金的余额不能提现,不可继承。
  
  二、二乙人员的就医管理
  
  1、择点就医。二乙人员可在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全部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
  
  2、门诊药品处方仍实行限额管理。地厅级及享受地厅级医疗待遇的人员按原规定每次不超过50元不变,处级及处级以下的人员提高到每次不超过30元。确因病情需要超过以上限额标准的,须经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批准,并由定点医疗机构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3、异地居住。因公出差,探亲或转往省外就医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年度内到市医保中心按照市内二乙人员的费用结算办法进行报销。
  
  三、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结算
  
  市医保中心对各个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采取“月度80%预付,年度定额结算,节余部分返还,超支共同分担”的办法结算:每月以实际发生费用的80%预付;年终以本医院的实际医疗服务量作为年度结算定额,即用年度二乙人员人均门诊人次费用乘以本医院实际二乙门诊人次作为门诊医疗费用定额,用年度二乙人员平均住院人次费用乘以本医院二乙人员实际出院人次作为住院医疗费定额;年度医疗费用等于年度结算定额的按实际发生数结算,低于年度结算定额的,节余部分按80%返还定点医疗机构;超过年度结算定额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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