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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琼计价管[2002]914号
【颁布时间】 2002-08-27
【实施时间】 2002-08-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2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海南启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代理服务收费的申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按照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一)房屋销售代理服务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1.5%计收;
  
  (二)代办房产证过户服务费,按购房款的0.1%计收;
  
  (三)代办城市户口入户服务费,每户50元;
  
  (四)代办银行按揭贷款购房服务费,每宗200元;
  
  以上收费属中介代理有偿服务费,不含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收取的税、费,由房产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收取。
  
  二、你公司提供服务并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三、你公司必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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