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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监督机制。要建立执法检查目标责任制,加大对旅游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形成旅游市场打假打非的高压态势。各地、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在2002年9月1日至9 月30日,集中一个月的时间,在全省开展一次重点打击、综合整治工作。同时加强对“十一”旅游黄金周期间旅游市场的检查和监管。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取明察暗访、受理投诉等方式,进行有效的行政监督;发动各行各业和游客、市民共同参与监督;调动新闻媒体的力量,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加强新闻舆论监督。 (四)充分发挥旅游城市的作用,以点带面。旅游城市作为主要的旅游目的地和要的游客集散地,是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主战场,率先建立规范的旅游市场秩序是旅游城市义不容辞的责任。各优秀旅游城市更要积极行动,用创优精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达标的城市,将建议国家旅游局取消其“中国秀旅游城市”的称号。要通过旅游城市的专项整治工作,带动全省整治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 (五)地方和部门联动,加强信息沟通。旅游市场整治综合性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各地在发挥政府主导的同时,要调动和发挥职能部门的力量,加强协调、互相联动、形成合力。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相关部门要互通互动,信息收集工作由省旅游局负责。 (六)组织督促检查,狠抓落实。省政府责成省旅游局会同省经贸委、省公安厅、工商局、省交通厅、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从2002年10月起对各地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旅游市整治工作抓紧部署,组织力量,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并于2002年12月上旬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省旅游局,由省旅游局汇总后报省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