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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5-31
【实施时间】 1989-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2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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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加强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严格控制木材采伐量,禁止乱砍滥伐、毁林开荒、非法贩运木材等行为。
  
  自治机关自主制定自治县的木材经营管理办法。除完成木材上调任务外,其余木材由自治县自主安排经营和加工。对林区中的残次木及木头木尾和间伐材,经县林业部门批准,允许在当地加工林产品自主销售,不列为计划内指标。
  
  自治县国营森工企业经营木材的税后利润,纳入县财政,主要用于发展林业。自治县内征收的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和林政管理费,留归自治县的比例,高于一般县,作为发展林业生产使用。
  
  自治机关在木材经营中要减轻林农负担,切实保障林农利益,由自治机关规定收购的最低保护价。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充分利用本地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发展地方特色经济。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乡镇企业作为发展农村商品生产的重要途径,贯彻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在信贷、人才、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运输和邮电通讯事业,加强对公路运输、邮电通讯设施的保护、改造和利用。
  
  自治机关在国家的帮助下,采取民办公助等办法,扩建新建乡村公路,扩大运输能力,促进商品流通。
  
  自治县贷款修建或者改造公路、桥梁、航道、码头、水利、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可以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收费,同时享受国家投资、金融、税收和资金补助标准的优惠照顾。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建立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系,积极发展集体、私营、个体商业,搞活城乡商品流通。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民族贸易的优惠照顾。
  
  自治机关积极引导个体工商业合法经营,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采取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有计划地进行集市建设,发展农贸市场,扶持贫困山区开展集市贸易,促进农村商品流通。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积极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县内的矿藏、水源、山岭等自然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或破坏。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资源优先开发利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在本县内开发资源,兴办企业、事业,保护其合法权益。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所办企业、事业,应当照顾自治县和当地群众的利益。建设电站,应当照顾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用电。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加速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对外地在自治县内依法开发资源、兴办企业、事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优惠和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从人力、物力、财力上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
  
  自治机关管好用好扶贫的各项资金和各种物资,根据自治县的具体情况,有计划地扶持办好重点企业项目,扶持贫困地区人民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
  
  自治机关采取措施提高劳动者素质,利用本县充裕的劳动力资源,有计划地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务输出,积极创造各种就业条件和拓宽生产途径。
  
  自治机关对那些土地少、水源缺、群众温饱难以解决的村、屯,在上级国家机关的统一领导和帮助下,有计划地组织搬迁,实行异地开发。
  
  自治机关对贫困地区给予优惠照顾,适当减轻各种负担,以利群众休养生息。
  
  自治机关对干旱缺水特别严重的地方实行重点扶持,努力修建山塘、水柜,解决农业用水和人畜饮水问题。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防止污染和公害。任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建设或生产时,必须搞好环境的综合处理,谁污染,谁负责治理。
  
  第六章 财政与金融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按照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
  
  自治机关加强财政管理,建立健全审计、会计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年度预决算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执行财政预算中,如需要部分变更的,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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