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费发[2002]138号
【颁布时间】 2002-08-27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3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宁夏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目前我区环境监测专业服务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仍执行自治区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一部二局关于颁布《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和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宁环字[1990]第31号)规定。近年来,由于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成本不断提高,环境监测服务的项目内容及服务质量标准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的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已难以适应环境监测服务事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经成本测算,并参考邻省区的收费项目与标准,现就调整我区环境监测专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宁夏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说明(见附件)。
  
  二、环境监测项目繁多,收费标准逐项测定比较复杂,个项标准的把握不尽合理,且监测业务多以委托方式进行。为此,本收费标准按指导性价格在全区试行。具体收费由监测与被监测双方在本标准规定内协商确定。试行期间我们要根据实际适时作以调整。各市、县(区)物价、环保部门应注意收集企业对此标准的意见,并反馈给我们。本标准试行期为一年。
  
  三、自治区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是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自治区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厅宁环字[1990]第31号文件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