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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价[2002]495号
【颁布时间】 2002-08-27
【实施时间】 2002-08-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3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关于2002年正晚秋蚕茧收购价格政策及加强蚕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茧丝绸主管部门,蚕茧收购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精神和《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第28号令)、《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2002年蚕茧价格政策及加强蚕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目前国际国内茧丝的市场行情和我市相关产业的实际情况,现将2002年正晚秋蚕茧收购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桑蚕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调拨指导价格按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外经贸委制定,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其他部门不得越权定价。
  
  二、2002年正晚秋桑蚕鲜正茧中准级(干壳量8.8克,上车率98%)收购价格每公斤10.0元(不含税),级差每公斤0.30元(详见附表)。凡收购企业与蚕农签订了收购合同的,按合同价格执行。
  
  三、干茧中准级(10级茧,出丝率31%)供应价格每吨3.3万元(含税费)。企业可根据干茧市场供求状况在不超过1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四、蚕茧收购单位在收购中要严格以质论价,为鼓励蚕农提高蚕茧质量,要体现纸板方格簇和草笼簇蚕茧的价格差异。
  
  五、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蚕茧收购工作及价格管理,维护正常收购秩序。各级物价部门和各地蚕茧收购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对茧丝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制止盲目提级、提价、压级、压价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蚕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查处。
  
  六、加强信息引导,做好正晚秋蚕茧收购工作。目前国内外茧丝绸市场还存在一些不稳定因素,各地要加强信息引导,帮助蚕农和蚕茧收购单位,正确认识产销形势,严格执行价格政策,防止因价格违法行为而引起蚕农盲目毁桑现象的发生。各地要积极协调蚕茧收购资金,争取银行支持,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防止出现打“白条”现象,确保百万担优质蚕茧基地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附表:重庆市2002年正晚秋桑蚕鲜正茧收购等级价格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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