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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就局[2002]18号
【颁布时间】 2002-09-06
【实施时间】 2002-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3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再就业培训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1]32号) 精神,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培训工作力度,扩大再就业培训规模,规范再就业培训基地运作, 现就做好再就业培训基地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培训基地主要承担企业下岗职工、“协保”人员和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以 提高企业下岗职工、“协保”人员和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其早 日实现再就业。
  
  二、全省各级(各类)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办培训机构和大专院校可申请作 为再就业培训基地。
  
  三、再就业培训基地可作为实施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培训机构,参加政府购买培训成果项 目的投标及培训,并受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委托,承办下岗失业人员的免费培训项目。
  
  四、再就业培训基地认定程序:
  
  1.申请再就业培训基地的单位应提交申请报告并填写《江西省再就业培训基地认定表》( 见附件一)和《江西省再就业培训基地认定评分表》(见附件二)进行自评。报当地设区市劳 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认定,省属再就业培训基地由省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认定;
  
  2.各设区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
  
  3.各设区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将已认定的再就业培训基地报省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 备案,并由省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统一颁发《江西省再就业培训基地》证书及牌匾。
  
  五、对再就业培训基地的基本要求
  
  1.培训基地应根据企业用工信息、劳动力市场需求以及国家经济发展趋势或劳动保障部门 指定的职业培训项目开设培训课程。
  
  2.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和课时计划要求授课,保质保量地完成培训任务。
  
  3.学员培训结束后,应组织对学员进行考核鉴定。对参加短期培训班(1-2月)的学员,由 培 训机构会同认定机构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发给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就业 培训合格证》;对参加中、长期培训班(3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结束后,由再就业培训机 构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后发给《职业资格证》 。
  
  4.建立健全培训学员档案,学员结业后应及时将学员资料纳入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并进行跟 踪服务。
  
  5.培训基地应严格按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培训收费标准 。
  
  六、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每年应对再就业培训基地组织检查评估,对评估不合格者,责 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再就业培训基地资格。
  
  
  
  
二○○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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