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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2]214
【颁布时间】 2002-09-06
【实施时间】 2002-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3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职能配置

根据《中共乌鲁木齐市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党发[2002]8号)精神,设置乌鲁木齐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转变的职能
  
  将律师的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律师协会承担。
  
  (二)强化的职能
  
  1.指导全市“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2.全市普法、依法治市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司法行政工作政策、法规、规章及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依法治市、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全市律师、公证工作;指导有关学会、协会工作。
  
  (四)指导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及基层司法所、司法专干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协助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和法律培训工作。
  
  (六)受市人大和市人民政府委托,参与地方有关法规、规章的草拟、修改工作。
  
  (七)组织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队伍建设;协助区(县)党委管理区(县)司法局领导干部。
  
  (八)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经费、固定资产管理。
  
  (九)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00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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