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5-31
【实施时间】 199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2修改)

[接上页]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设置工作部门,自主地安排和调剂各部门的编制员额。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本地方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八条 自治机关在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决议、命令和指示时,遇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自治县内的乡、镇行政区域的界线划分和撤并以及名称的更换,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行政村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以及名称的更换,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由该行政村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自治机关坚持改革开放,运用市场经济手段,依靠科技进步,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加速发展旅游及相关产业,促进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经济建设方针。
  
  第二十一条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
  
  自治县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县域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未经自治机关同意,不得改变民族自治地方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
  
  第二十三条 自治机关充分利用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优惠政策,因地制宜地发展资源利用开发和加工项目,保护其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
  
  自治机关鼓励跨行政区域设立自治县经济园区或者企业。
  
  第二十四条 自治机关加强环境保护,注重生态平衡,重大的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自治县合理利用国家给予的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利益补偿费用,加强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
  
  自治机关严格执行环境管理的规定,防止新建项目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五条 自治机关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禁止荒芜、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农村的宅基地、承包地、经营山属集体所有,承包地、经营由非经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对于放弃经营、造成承包地荒芜的,由发包单位收回后集体开发或者依法调整给他人开发利用。
  
  自治机关实行国有土地储备和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培育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严格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设立农业发展基金,在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和生产项目投资的同时,鼓励集体和个人增加对农业生产和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自治机关在农村稳定和完善家庭经营联产承包责任制,鼓励承包经营者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鼓励集体、个人兴办或者承包农场、林场、茶场、药材场以及从事其他开发性生产,保护其合法权益,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
  
  自治县因地制宜地建立农业、林业、牧业、特产等商品生产基地。
  
  自治县建立和健全生产服务体系,全面发展农村经济。
  
  第二十七条 自治机关充分利用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发展林业的优惠条件,制定林业发展规划,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
  
  自治机关管好用好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组织和鼓励群众有计划地对不宜耕种的坡地实施还林还草,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保护林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加强林政管理,对盗伐滥伐林木和毁林开荒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自治机关严禁捕猎和非法经营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鼓励集体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充分利用茶叶优势资源,开发无公害茶叶,发展茶叶名优产品,开发国际国内市场。
  
  第二十九条 自治机关鼓励集体和个人发展家畜、家禽等畜牧业生产。加速草山,草场建设,建立和完善良种推广、防疫以及饲料、畜产品加工、储运、销售等服务体系。
  
  第三十条 自治机关保护、管理、合理开发本地方的矿产资源。
  
  自治机关支持各类经济组织以多种形式在自治县兴办采矿企业,开发矿产资源。采矿企业业主按照规定向自治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在指定的范围内开采。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