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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布栏(墙)旁边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样式由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五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基本建设计划; 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 5.收益分配计划; 6.其他与集体经济或农民负担有关的财务收支计划。 (二)损益性收入: 1.村提留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4.其他收入。 (三)损益性支出: 1.干部工资、补贴、奖金、公务活动支出; 2.招待费支出; 3.集体统一经营支出; 4.其他支出。 (四)非损益性收支: 1.土地补偿费收支; 2.福利费收支; 3.捐赠款及捐赠物资收支; 4.上级拨款收支; 5.乡镇统筹费及涉农税费收支; 6.扶贫救济收支; 7.依法向群众专项筹集的公益性、生产性建设资金收支; 8.各项建设开支(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等支出); 9.公益福利开支(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和合作医疗支出等); 10.其他非损益性收支。 (五)债权债务: 1.应收款; 2.应付款; 3.各项借款; 4.其他债权债务。 (六)集体资产: 1.现金及银行(信用社)存款; 2.产品物资; 3.固定资产; 4.对外投资; 5.其他资产。 (七)收益分配: 1.收益总额; 2.缴纳税金; 3.提取公积金; 4.提取公益金; 5.提取福利费; 6.投资分利; 7.其他分配; 8.未分配收益。 第六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时间及要求: 年初公布财务计划;经济发达村组每月后10日内、经济次发达和落后地区每季后10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终了后15日内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现金及银行存款应按出纳帐原原本本公开,征地款、应收款、应付款、救灾救济款、上级拨款、干部报酬以及其他重要财务事项、专项经济事项和多数群众或民主理财监督机构要求公开的经济事项,应及时进行专题明细公布。 第七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程序: (一)由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对帐目、凭证和实物、存款进行全面核实; (二)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经村、组社区性组织主要负责人、主管会计和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共同签字; (三)按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公开的样式进行公布。 第八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公开内容向群众公布后,其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九条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是对村、组集体财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代表机构。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一般3—7人,组长由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会议选举产生。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每3年改选一次,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基本的财会知识; (二)非村、组主要领导干部及其直系亲属; (三)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第十一条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一)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对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1.有权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实物进行逐单、逐项审核、签字。未经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共同签字同意的原始凭证,不准会计人员入帐; 2.有权对财务公开、财务制度、经济合同、财务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3.有权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成品、固定资产存量等进行不定期的盘查、核实; 4.有权监督张榜公布的财务、资产内容是否及时、真实、完整。未经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审核盖章或成员共同签字的财务公布表不得上墙公布; 5.有权要求村、组社区性组织纠正审核中发现或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处理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