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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水务局
【发文字号】 深水务[2002]287号
【颁布时间】 2002-08-27
【实施时间】 1998-07-0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63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规范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方法的通知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规范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方法的通知
  
  (1998年7月9日深水建字[1998]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我局于今年4月份邀请水利部、省水利厅专家在我市举办了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员培训班,培训主要内容为《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评定表》等。目前已具备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评定方法的条件,现对该项工作做如下规定:
  
  凡我市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必须采用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统一格式。
  
  凡参与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施工质量评定员必须持《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员岗位证》才可上岗,并需在有关《评定表》签字处签署本人姓名及岗位证编号。
  
  “质量评定员岗位证”只可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因故质量评定员离岗,后继质量评定员应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培训,并获“质量评定员岗位证”方可上岗。
  
  (此段废止)注。(注:此段原文为:自发出本通知后,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以上规定,所签认的工程质量评定表无效,所出据的竣工资料将作为不合格的资料处理,工程将不能进行竣工验收。请各区水务部门负责落实到所属各镇、各有关工程施工及监理单位。)
  
  上述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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