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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05-31
【实施时间】 1993-09-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2修正)

[接上页]

  第十五条 外商将其从企业所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外商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税前列支。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
  
  第十八条 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经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含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款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帐准备金,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发生的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损失。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震动、腐蚀等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缩短折旧年限。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额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开发区内内联企业的投资项目,凡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内联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内企业自营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免征消费税。
  
  第二十三条 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或公益事业,可以按规定安排其农村的亲属在所投资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就业,户口迁入开发区。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企业除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外,还可以享受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优惠待遇。
  
  第四章 注册和经营
  
  第二十五条 国内外投资者兴办各项企业,可直接向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向海关、商检、银行、税务等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开发区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银行可以对其提供各项金融服务。
  
  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外汇帐户并保留现汇。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歇业或停止应按有关规定清理税款、债务并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清理完毕后,企业的剩余财产可以依法出卖或转让,外商分得的外汇资金可以按规定汇出境外。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破产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批准,可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
  
  第五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条 开发区内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内企业所需职工,可自行招收、聘用,也可以委托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代为招收、聘用。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内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企业必须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协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劳动合同订立后,或经双方协调同意变更之后,应当报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内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或提取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
  
  第三十四条 开发区内禁止使用童工。
  
  第三十五条 开发区内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采取各项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接受劳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作业。
  
  第三十六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应依法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福州保税区条例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的应用解释权属福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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