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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受委托银行应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详细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转移、封存等情况,并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帐。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记帐时间以住房公积金在受委托银行缴交入帐时间为准。管理中心应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凭证。 四、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加大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力度 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归集工作,提高归集率,依法督促各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凡用人单位招用有城镇户口的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要加强对管理中心归集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工作的考核,建立考核制度,明确工作责任。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简化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手续,建立抵押、保险、担保、贷款联合办公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改善贷款服务工作。管理中心要按规定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范围,对于职工购买新房或二手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可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健全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五、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 为使监管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条例》的全面贯彻,省建设厅要会同省财政厅、人行西安分行,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并与其它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建立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各设区市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同级财政部门参加。管理中心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审计部门,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备案。人行西安分行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审计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管理中心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提交住房委员会审议后,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按程序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省建设厅要规划和建设好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监管网络系统,适时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切实履行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职能。同时,应配合人行西安分行,对各设区市管理中心公积金专户实行统一监管。 六、加快单位住房贷款、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资金的回收 各地要严格执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和纠正。对目前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于2002年9月底前全部收回,对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加强组织领导,严肃纪律 加强和改进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关系到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城镇住房建设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于 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此项工作。在机构调整工作中,要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进行。省直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各地贯彻《条例》的指导和监督。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在管理中心机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严禁乘机私分钱物、侵吞资产、突击提干、挥霍浪费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要从严查处。 由省建设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条例》和本通知的贯彻执行,并向省政府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