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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水务局
【发文字号】 深水务[2002]287号
【颁布时间】 2002-08-27
【实施时间】 1999-06-14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63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
  
  (1999年6月14日深水保字[1999]5号)

  
  各区水务局(农林水务局、办),各镇水务所,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水土流失监测工作,向政府部门提供动态监测数据,现将修订过的《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执行,把此项基础工作落到实处。
  
  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
  
  一、全市设三级网络进行分级管理,即市监测总站、区监测分站和镇监测基础站。各级网站布设在相应的水务主管部门内。
  
  二、市监测总站直接管理区监测分站和市属网员单位,特区内的罗湖区、盐田区、福田区和南山区不设基础站,宝安、龙岗区所辖各镇(街道办)设监测基础站。
  
  三、监测网络站的网员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履行网络站的义务,并逐步实行网员的水土保持监察员制度。
  
  四、监测网络的职责
  
  (一)市水土保持监测总站的职责:
  
  1.负责全市监测网络的规划管理和实施运作的业务领导。
  
  2.协助主管部门统一规定项目审批程序,制表、发表格等,协助审核规定范围的审批项目。
  
  3.制订监测计划,及时向各区分站传达监测任务。
  
  4.收集并处理各区分站及市属网员单位反馈的监测信息,统一协调监测网络工作。
  
  5.对水土流失动态进行不定期检查,接到投诉或报告后,及时赶赴现场查明违法案件,为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提供证据。
  
  6.指导各区分站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7.负责《深圳水土保持简报》的组稿、编辑与发送。
  
  8.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
  
  9.组织网员培训和经验交流。网员交流大会每年至少两次。
  
  10.负责向市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水务局提供全年的监测治理进展和流失动态。内容包括:
  
  (1)水土流失的类型、面积、流失程度和分布状况;
  
  (2)水土流失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
  
  (3)开展水土流失的治理情况及其效果;
  
  (4)各级政府投入的水土保持资金的使用情况;
  
  (5)特殊事件的汇报。
  
  (二)区水土保持监测分站的职责
  
  1.负责全区监测网络的规划管理和实施运作的业务领导。
  
  2.协助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待审批的材料,提出审批意见,制表、发表格等。
  
  3.根据总站的计划,制订具体的监测计划,并及时向各镇(办)基础站传达监测任务。
  
  4.收集并处理各镇反馈的监测信息,及时报告监测总站。定期向市监测总站汇报情况(每月至少一次)。
  
  5.对水土流失动态进行不定期检查,接到投诉或报告后,及时赶赴现场查明违法案件,协助市、区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对违反水土保持法规的行为作出处理意见。
  
  6.组织或参加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7.负责为《深圳水土保持简报》提供稿源。
  
  8.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
  
  9.接受培训并协助市监测总站组织网员培训和经验交流。
  
  10.负责向区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或区政府提供全年的监测治理进展和流失动态,并报市监测总站。
  
  (三)镇(街道办)水土保持监测基础站的职责:
  
  1.定期向区监测分站(每月至少一次)汇报情况,并及时向区监测分站反馈要求的信息(或按要求直接向市监测总站反馈)。
  
  2.负责联系业主,监督业主治理水土流失,并参加市(区)水土保持部门组织的检查和验收。
  
  3.发送和登记有关项目审批表,发送水土保持宣传品。
  
  4.及时报告违法案件,并协同区(或市)水土保持执法人员赴现场协助检查或处理有关事宜。
  
  5.积极接受培训,并参加网员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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