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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应以林权证为依据。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唯一的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原有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对尚未确权发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发证以后新增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要严格执行《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凡是四至界线清楚,无权属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新林权证后再界定;对擅自改变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和在已经核发林权证的林地上又发放其他证书的,以其原有林权证为准换发新林权证;原林权证登记四至不清或数据不实的要依法核准裁定发放新证后再进行区划界定;依法发生林权变更的,森林分类区划界定要在其完成权属变更登记或换发林权证后进行,非法变更的一律无效。 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完成后,要逐级进行审查验收。区划界定为国家公益林的要由县级或县级以上林业经营单位进行申报,经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林业厅,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