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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能交函[2002]89号
【颁布时间】 2002-09-06
【实施时间】 2002-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3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武汉市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函

武汉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现将省物价局报省政府的《关于武汉市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报告》及省政府办公厅对该报告的意见函复你们。
  
  省物价局关于武汉市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报告
  
  省政府办公厅:
  
  你厅秘三字第359号转来《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标准的请示》(武政文[2002]80号)收悉,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999年7月国家计委调整我省电价时,为了增加电价透明度,将三峡基金和电力城市附加费并入目录电价,全国三十个部属电网也都将其并入了目录电价,同时国家计委考虑到开征城建税已多年,按费改税的改革要求,与此重复性质的收费都应逐步取消。为尊重历史,国家计委仍保留了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只是将标准从严控制,征收水平较过去有所降低,这也是为了保护广大用户的利益。
  
  2001年武汉市人民政府请示省政府要求提高电力城市附加费征收标准,到这次收到武政文(2002)80号文之前,我们已先后三次请示国家计委适当上调我省(包括武汉市)电力城市附加费征收标准,国家计委重申费改税政策,且明确表示不走回头路。上述情况我们也曾专题向高瑞科副省长报告过。2002年7月26日,我们又专题向国家计委作了汇报,国家计委仍是上述意见。
  
  另外,我们建议,解决路灯经费不足的问题,还得立足现实,向内挖潜。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应首先保证城区路灯的使用与维护(据了解,武汉市是唯一将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50%用于其他建设的大城市),因此,在国家未有新的政策之前,将其50%用于其他建设的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首先用于路灯费用开支,这是解决当前武汉市路灯经费不足的根本途径。同时,广开思路,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如鼓励企业做广告等,多渠道支持武汉市“亮起来”工程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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