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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沪价公[2002]026号
【颁布时间】 2002-08-27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3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上海市星火开发区自来水价格的函

上海市星火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管委会《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沪星管发[2002]9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水价调整工作的函》(沪星管发[2002]15号)收悉。为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环境,筹集建设资金,进一步改善水质,提高服务质量,经研究,同意调整上海市星火开发区的自来水价格,具体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0.68元调整为0.90元;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0.90元调整为1.10元;馈水(星火农场供应站)价格为每立方米0.80元。
  
  星火农场供应站转供给用户的水价由奉贤区物价局另行制定。
  
  二、执行日期:自2002年9月1日起调整,2002年10月份自来水账单按调整后价格执行。
  
  三、调整后自来水价格中内含水资源费每立方米0.03元。具体解缴、使用按本市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水资源保护和管理。
  
  水价调整工作政策性强,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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