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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2]125号
【颁布时间】 2002-08-27
【实施时间】 2002-08-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3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三、转移支付系数的确定
  
  省对各县的转移支付系数是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前各县财力对农村税费收入的依赖程度和财政困难程度以及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总量确定的。其中:各县财力对农村牧区税费的依赖程度根据其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和乡镇统筹(简称农业税等五项收入)在财力中所占的比重;各县财政困难程度按照该县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实际可支配财力(地方财政收入+税收返还+体制补助+其他财力补助)的比重确定。青南14个县在统一计算转移支付系数的基础上,对其附加收入按照改革后确定的农牧业税收数额的20%给予增加补助照顾。农村税费的依赖程度和财政困难程度的有关指标均以2000年为基础数据。转移支付系数的计算公式为:
  
  某县转移支付系数=(该县农业税等五项收入占其财力的比重×权重+该县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其财力的比重×权重)×省财政负担系数
  
  (权重:某因素在整个因素中影响程度的比例)
  
  
省财政厅
  
   二00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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