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工程款按每月工程进度拨付。施工单位须及时编报工程进度及工程进度价款结算单,以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工程进度款总额达到90%时,剩余部分待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审计后,进行结算。结算时一般留下1%做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即行结清。 12.工程单位(业主)在施工期,应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由人事处注4(注4:该办法中计划财务处已更名为综合计划处,计划局已更名为发展计划局,人事处已更名为政工人事处;)统一配置,计划财务处负责业务指导和财务管理。财务人员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须先报批。 财务会计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及时报送。月报于每月终了后5天内报出,季报于季度终了后10天内报出,年报于当年终了后15天内报出,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资料须提前半个月报市水务局有关处室,并向市城建档案馆,局档案室及工程管理单位移交完毕后才能办理工程决算。 三、工程审计 14.工程审计主要包括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资金运用、财务收支、工程量计算、取费标准,工程竣工结算等内容。 审计可由局计划财务处组织内审或委托其他专业审计机构进行。 15.各工程单位(业主)须按审计要求,主动配合如实提供所需资料,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16.审计结果须及时反馈,通过审计,帮助工程单位(业主)规范管理行为,严格财务制度,堵塞漏洞,确保投资效益。 四、前期工作及其费用管理 17.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指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及以前的各项工作,其费用计划,按年度投资计划编列。 18.规划期内拟建的工程项目,须按计划安排前期工作,其所需费用在项目未经市计划部门批准之前,由局统一预先调整安排,待批准立项后,即在项目计划投资中编列。 19.前期工作项目确定后,由有关业务处室按职责范围商计划财务处与乙方拟订经济合同,并经主管局领导审定。 20.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凡以本局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均须由局长或其委托的代表签署,并加盖“深圳市水务局”公章。 21.经济合同签订后,其应付款项由计划财务处按合同规定拨付,前期工作结束,乙方提交的成果,经主办处室验收合格,并交局档案室签收归档后,方能结清余款。原有关工程的遗留问题,亦照此补齐有关手续。 五、工程管理费控制 22.工程管理费是指工程单位(业主)在工程立项筹建和施工管理期间进行管理所需的全部费用。其取费标准一般按全部建安工程费的2—4%控制。如工程管理费编列是经设计审查会议审查通过的,则按审查通过的取费标准执行。 23.工程管理费的开支须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严格报批手续。各工程单位 (业主)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向计划财务处报送上一季度的费用开支财务报表及本季度的费用开支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由计划财务处核准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执行。 六、附则 24.鉴于1993年7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财务制度,取消了“专项存款”等科目,调整了“折旧”等科目,增设了“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调帐处理办法,均按水利部财务司1993年11月颁发的建财基[1993]178文执行。 25.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国家或省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