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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计收费[2002]1090号
【颁布时间】 2002-08-27
【实施时间】 2002-08-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3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厅关于贯彻《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物价局(计委)、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3号令),加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水利工程供水成本与价格核算、供水价格的审批管理权限及程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利工程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内容和方法暂按《水利工程供水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水财[1995]226号)执行。
  
  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与调整,按以下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大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省计委会同省水利厅管理和审批。其中省直管的大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直接报省计委、省水利厅审批;其他大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工程所在地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计委、省水利厅审批。省直接管理供水价格的工程名单见附表。
  
  (二)中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山计委授权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审批。其中省辖市直管的中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直接报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中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工程所在地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审批报省计委、省水利厅备案。
  
  (三)其它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省计委授权工程所在地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审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直接报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跨行政区域供水的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山其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审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直接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新建和扩建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工程规模,由省计委、省水利厅明确审批权限后按上述程序审批。
  
  三、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在每年的2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本年度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计划上报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未按要求上报年度财务报表和水利工程价格调整计划的,原则上不安排本年度的水价调整计划。
  
  附表:省直接管理供水价格的水利工程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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